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事局
关于市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转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渝劳社发[2003]45号)
市社会保险局,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市人才交流中心:
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职工和与机关事业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发〔2002〕58号)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发〔2002〕59号)精神,经研究,对市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转移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与原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且已在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接续了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从2003年1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并由市社保中心按规定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划转个人帐户储存额。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前后累计计算,其按政策规定参保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
二、2003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条件的人员,由市社保中心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标准支付养老金;自移交之月起,其养老金由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原标准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并实行社会化发放,从2004年起执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