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渝劳社办发〔2003〕184号)


大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大足县原供销集体合作商店等企业职工要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请示》(足劳社文〔2003〕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请你局会同县地税局、县社会保险分局等,严格按照国发〔2000〕8号文件、劳社部发〔2000〕13号文件、渝府发〔2000〕48号文件、渝劳办发〔2000〕26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的参保资格进行认真的审查和确认,符合条件的按正常扩面的办法纳入参保范围。

  二、对因改制等原因,目前仅保留原集体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式已经改变为个人承包或租赁的未参保企业,请你局会同县地税局、县社会保险分局等,对其改制的政策依据、主管部门的批复、工商营业执照、租赁承包合同、实际履行合同情况等有关原始资料进行审查,对组织形式确实存在的,生产经营、纳税等正常的企业,可按照第一条意见办理。

  三、对因改制等原因,组织形式已经改变的未参保企业,请你局会同县地税局、县社会保险分局等,按新成立的企业,审查其是否具备参保资格。对符合参保条件的,按第一条意见处理。涉及需补缴改制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由县社会保险分局对改制的政策依据、主管部门的批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安置方案、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的发放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查,符合政策规定又确实履行了安置方案的,准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四、对已破产、解体、关闭的未参保企业,原企业职工愿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个人提供企业破产、解体、关闭的有效文书或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合格的,可按渝劳社办发〔2001〕7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参保,即:职工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办参保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可按企业失业职工的办法参保,并按以下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