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稽核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稽核工作的组织落实和人员落实,为基本养老保险稽核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养老保险稽核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极强的社会保险行政执法活动。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建立专业化的稽核机构和思想好、作风硬、业务精的稽核队伍是实现稽核监督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重要组织保证,也是确保稽核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前提和基础。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并着力抓好基本养老保险稽核机构和队伍的建设。要按照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为稽核工作配备足够的人员。依照
《稽核办法》规定的条件,注意选拔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且具有会计、审计专业学历或相应知识的人员充实稽核队伍,以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稽核的执法水平。稽核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未经培训合格并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稽核工作。已经建立稽核部门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巩固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并以贯彻
《稽核办法》为契机,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规范稽核管理。暂不具备条件设立独立稽核部门的经办机构必须配备1名以上专职稽核人员,并根据本机构管理对象的数量和情况,增配1至2名兼职稽核人员,以符合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执法的规定。
为了保证稽核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稽核监督工作的特点,为稽核部门或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照相机、录音笔等基本的设备和器材,以满足执法过程中调查取证的需要。
三、建立协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养老保险稽核监督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按照
《稽核办法》的规定,养老保险稽核的职能是对被稽核单位执行政策的情况进行核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不具有对被稽核对象违反政策和抗拒执法行为进行强制纠正或惩戒处罚的权限和手段。因此,加强部门间协作,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系统的整体效能,构建完整高效的养老保险法规政策监督体系是确保各项养老保险法规政策顺利实施的关键所在,也是贯彻实施
《稽核办法》的客观要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仲裁机构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按照
《稽核办法》的规定,建立规范有效的部门协作制度、案件交接制度和工作联系制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稽核监督工作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对于被稽核对象拒绝接受稽核检查、拒不整改违规行为、采取伪造、变造或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不设帐册等手段使稽核检查无法进行的案件,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
《稽核办法》的规定,及时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监察,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依法及时处理。对于劳动者举报投诉用人单位存在养老保险侵权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对相关事实存在争议的案件,在举报投诉人愿意对争议事实进行仲裁的前提下,劳动保障仲裁机构要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