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步做好基本养老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3〕15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以下简称
《稽核办法》)已于2003年2月27日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6号令予以颁布,并于2003年4月1日起施行。日前,劳动保障部又印发了《
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贯彻实施
《稽核办法》作出了部署。为了全面贯彻实施
《稽核办法》,规范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稽核业务,强化基本养老保险稽核的监督作用,根据《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稽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稽核办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社会保险法规意识
养老保险稽核是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监督社会参保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社会保险义务,规范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及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行为的行政执法活动,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和全体参保人员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社会保险强制性特征的重要体现。
《稽核办法》是一部规范社会保险稽核行为,明确稽核和被稽核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社会保险稽核活动的全过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部颁行政规章。
《稽核办法》的颁布有效地解决了养老保险稽核工作长期存在的执法行为和执法主体的合法性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社会保险的法规体系。为建立完整、高效的稽核监督制度,促进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提供了法规依据和重要保证。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从有利于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增进参保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法制意识的高度,充分认识基本养老保险稽核工作的重要性,深刻理解和领会颁布实施
《稽核办法》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开展宣传,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稽核办法》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重点。通过深入持久地开展基本养老保险稽核工作,促进我市社会保险法制环境的改善。形成社会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自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如实申报缴费基数,按时缴纳保险费用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知法、守法的社会氛围,推动全市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