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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3〕8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覆盖范围逐步扩大,保障功能逐步加强,较好地保障了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但是,确有一部分用人单位应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不参加,有的不进行缴费申报,有的少报瞒报缴费工资基数,有的长期欠缴养老保险费。这不仅违反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法规、政策,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给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属于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我市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为其所有职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履行参保缴费义务的,将依法承担违法和侵权的责任。
  二、劳动者有权监督用人单位的参保缴费行为。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缴费或者少缴费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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