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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设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窗口的通知

  六、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协商解决。本协议有效期1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到期各方无异议,本协议继续执行。

  甲方单位(委托方)       丙方单位(被委托方)
  甲方代表:           丙方代表:
  乙方单位(协助方)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附件2:
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书

  个人参保人员:                    (以下简称甲方)
  银行或邮政储汇局                   (以下简称乙方)

  一、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为本人代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甲方自愿用乙方为其办理的储蓄存折或卡等作为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户头,并保证按时足额缴费。

  三、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过程中,甲方自愿遵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相关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本委托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五、本委托书有效期1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到期双方无异议,委托协议继续执行。

  甲方(签字):              乙方单位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六、有关告知事项
  (一)为保障甲方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请甲方连续缴费至到达法定享受基本养老待遇之月。
  (二)甲方应持有关资料到乙方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标准。如需变更申报的,应于次年1月31日前到乙方重新申报。如超过规定时间未变更申报的,乙方按甲方上年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标准确定。
  (三)甲方应按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标准将缴费所需资金足额存储到甲方个人的存款户头上,以确保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缴纳的,除加收个人帐户利息外,并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从欠缴的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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