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委托代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协议
2.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书
3.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略)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
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委托代收
基本养老保险费协议
地方税务局 (以下简称甲方)
社会保险局(分局、中心、所) (以下简称乙方)
银行或邮政储汇局 (以下简称丙方)
为保障个人参保人员及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方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税局关于开设个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窗口的通知》(渝劳社发〔2002〕63号)规定, 地方税务局和 社会保险局(分局、中心、所)共同委托 银行或邮政储汇局代收本区县(自治县、市)个人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
经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协助甲方委托丙方代收个人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丙方应为参保缴费的个人参保人员开设城镇居民活期储蓄通存通取存折或信用卡(个人参保人员已有丙方的存折和信用卡的可续用),作为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专门户头。
二、甲方负责对代收机构代收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的管理,并向丙方提供《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
三、乙方每月25 日应根据个人参保人员申报缴费情况,编制征收计划提交给丙方,同时抄送给甲方。
四、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代收代缴的全过程必须符合《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丙方负责对个人参保人员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预存的资金进行管理,严格按照乙方提供的个人参保人员征收计划执行代收代缴,代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必须全额划入乙方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将实际代收入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明细清单(纸质和软盘)于次月5日前提交给乙方,对预存资金不足无法进行扣缴的个人参保人员应及时催缴。同时为个人参保人员提供通过电话、打印存折或刷卡等方式查询缴费情况的服务。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丙三方签章后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