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个人参保人员必须到个人参保工作窗口办理缴费工资基数标准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标准一年申报一次,如需变更申报的,应于次年1月31日前到户口所在地个人参保工作窗口办理重新申报。超过规定时间不变更申报的,按上年本人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标准执行。
九、缴费工资基数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个人参保人员可在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进行选择(缴费工资基数保留到元)。
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20日前将个人参保人员申报缴费的情况进行汇总,并编制个人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月征收计划。选择委托代收代缴的,通过电子数据方式,于每月25日前将征收计划提交代收机构代收,同时抄送当地地税部门;选择地税征收的,通过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方式,于每月25日前将征收计划提交当地地税部门征收。
十一、代收机构按照征收计划,在每月28日通过地税部门的《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进行代收代缴,代收代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全额划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并将实际征收入帐的代收代缴个人明细清单(纸质和软盘)提交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将加盖“收讫”专用章的《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核查联(第5联)送当地地税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帐、单、盘的数据进行核对。
十二、地税部门按照征收计划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全额划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并于每月底前,将实际征收入帐的个人明细清单(纸质和软盘)提交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十三、地税部门、代收机构应分别确保实际征收、实际代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与个人明细实收汇总额一致。
十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参保工作窗口应为个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个人帐户记帐情况的查询。代收、征收机构应为个人参保人员提供缴费情况查询。
十五、各级劳动保障、地税部门应对个人参保工作窗口开展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个人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监管,并加大对此项工作的支持力度,以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