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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设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窗口的通知

  四、个人参保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则上实行按月缴纳,逾期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加收个人帐户利息,并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从欠缴的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五、各区县(自治县、市)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征收个人参保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地税部门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下,委托一家国家专业银行或邮政储汇局代收代缴。
  (二)地税部门在地税服务厅(室)或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窗口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体征收方式由当地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并报市地税局和市社会保险局批准。
  六、选择委托代收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的区县(自治县、市),只能选择一个代收机构。具体由当地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商定后,报市地税局和市社会保险局批准。在选择代收机构时,应尽量与地税机关确定的纳税网点一致,并充分考虑其业务网点数量和分布情况、技术力量、服务质量,以确保个人参保人员能及时、快捷、就地、就近、就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经市地税局和市社会保险局批准后,由当地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代收机构(区县市支行或邮局,下同)签订《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委托代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协议》(附件1),明确各自的法律关系,界定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个人参保人员应与代收机构签定《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委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协议》(附件2),明确法律关系,界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有纳税关系的个人参保人员原则上在纳税时一并缴费。
  (三)个人参保人员按个人参保工作窗口确定的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在委托代缴的帐户上足额存款后,自动完成缴费。如需查询缴费情况,可到委托代收机构的任何一个联网网点打印存折或刷卡。
  七、选择地税直接征收方式的个人参保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缴费:
  (一)根据个人参保工作窗口确定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每月到负责征收的地税部门打印《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
  (二)凭《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开户银行缴费。
  (三)缴费后,凭银行加盖“收讫”专用章的《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收据联(第1联),到个人参保工作窗口办理本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的记载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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