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设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窗口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2〕6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改进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方便职工流动就业后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切实解决国有企业下岗出中心职工、改制破产解体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和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个人参保人员”)参加(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及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扩大城镇就业工作的意见》(渝委发〔2002〕6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2〕31号)的规定,现就开设个人参保人员参保工作窗口(以下简称“个人参保工作窗口”)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方便广大个人参保人员参保、续保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开设个人参保工作窗口。个人参保工作窗口的地点可设在代收机构(银行或邮政储汇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地税机关的征收大厅。
二、个人参保工作窗口职能
(一)负责办理个人参保人员参加(接续)养老保险登记。
(二)受理个人参保人员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标准。
(三)代办个人参保人员委托代缴协议的签订、储蓄存折或卡的发放。
(四)受理个人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标准或其它信息的变更、养老保险关系的异动、死亡退费等业务。
(五)负责按月汇总个人参保人员缴费申报、变更等情况。
(六)为个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缴费查询。
(七)按规定办理的其它事项。
三、个人参保人员凭《职工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或《工商营业执照》,或证明其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材料及户口、居民身份证等,到户口所在地的个人参保工作窗口办理参保的有关手续,并填写《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附件3),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