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申报
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局(分局、中心、所)(以下统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人民法院受理参保企业破产的通知后,应对该企业从参加养老保险之月起至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之月止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以及核借生活费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及时向人民法院进行债权申报。人民法院裁定企业破产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该企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之月起至宣告破产之月止的新增欠费部分向人民法院进行追加债权申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人民法院召开破产企业第一次债权人大会后10日内确认申报的债权,及时将申报的破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债权相关的资料以及填制的《重庆市破产企业养老保险债务清理表》(附件1)一并报市社会保险局备案。
(二)核销认定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渝办发〔2000〕64号文件的规定,企业破产程序终结时,确属不足以清偿或完全无资产变现清偿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欠缴额,应按照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书和破产企业资产清算表予以认定。
(三)核销报批
破产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核销,实行一户一报的办法。市属及其以上企业和区县属企业分别按以下程序报批:
1.市属及市属以上破产企业
破产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人民法院裁定确实不足清偿或完全无资产变现清偿收回的,由破产企业清算组提出欠费核销申请,并将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书、破产企业资产清算表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有关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填制《重庆市市属及市属以上破产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核销审批表》(附件2)和《重庆市市属及市属以上破产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核销明细表》(附件3),并将全部资料和报表报市社会保险局汇总;市社会保险局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市政府批准。
2.区县属破产企业
破产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人民法院裁定确实不足清偿或完全无资产变现清偿收回的,由破产企业清算组提出欠费核销申请,并将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书、破产企业资产清算表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有关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填制《重庆市区县属破产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核销审批表》(附件4)和《重庆市区县属破产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核销明细表》(附件5)并将全部资料和报表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同意(盖章)0后,报市社会保险局汇总;市社会保险局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市政府批准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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