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宣布失效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印发重庆市破产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核销报批办法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2〕5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委、地税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经委、地税局:
为了规范破产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核销工作,现将《重庆市破产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核销报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重庆市破产企业欠缴基本养老
保险费核销报批办法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重庆市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 〔2000〕6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重庆市国有企业破产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0〕75号)的有关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企业。
二、核销的报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