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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科研单位2001年12月31日在册的正式职工,按其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以职工本人2001年12月的固定工资、活工资两项之和的11%,按每工作1年补缴2个月(最长不超过60个月)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补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科研单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2002年1月1日前职工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边疆工龄的工作时间视为缴费年限。

  2001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应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科研单位和职工,应按我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完清欠费,完善有关手续。凡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作时间,在视为缴费年限中予以扣减。

  对2001年12月31日前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其1993年3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缴纳的本金,在2002年1月一次性补记入个人账户。

  上述记入个人账户的金额,统一从2002年1月起按规定计息。

  (二)2001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不再建立个人账户。

  四、基本养老金的给付

  (一)2001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待遇,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核认定。

  市属科研单位此次经审核认定的离退休待遇,从2002年1月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市财政局原拨付有事业费的市属科研单位的离退休费,按此次审核认定的待遇直接划入市级养老保险基金。

  对有事业费的中央在渝科研单位,转制前正常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2001年12月我市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的标准,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与原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用事业费或自有资金解决。

  对无事业费的中央在渝科研单位,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此次审核认定的离退休待遇,从2002年1月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中央在渝科研单位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人员,此次审核认定的离退休待遇,从2002年1月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二)2002年1月1日后退休(职)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照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渝府发[2000]48号文件附件一或附件三)执行。2002年内退休(职)的人员,以核定的本人2001年缴费工资总额与2001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工资指数。2003年后退休(职)的人员,缴费工资指数统一从2002年1月起计算。为保证转制后退休(职)人员待遇水平的平稳过渡,在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职)的人员,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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