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
(一)2002年科研单位以2001年12月水实有在册职工为准核定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超过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
(二)从2002年1月1日起,科研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2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6%。
我市以后调整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科研单位随其同步调整。
(三)在2002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对原由财政安排事业费的市属科研单位,其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财政安排的正常事业费中按比例列支,对由财政安排事业费列支部分以外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税前列支。具体办法如下:
1.列支基数为人事部门核定的本单位在职职工2001年12月31日档案工资总额,乘以22%的单位缴费比例计算出的金额。列支基数核定后不再变动。
2.列支比例:
(1)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由财政安排事业费列支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列支基数的80%:
(2)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由财政安排事业费列支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列支基数的60%;
(3)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由财政安排事业费列支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列支基数的40%;
(4)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由财政安排事业费列支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列支基数的20%;
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单位缴纳。
在2002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原由财政安排事业费的市属科研单位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自筹缴纳部分实行按月征收,财政安排的正常事业费缴纳部分,由市属科研单位原财务主管部门在每年7月一次性划给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划给各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2002年1月起,分别为科研单位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缴拨登记台账和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帐户统一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建立。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不足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