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宣布失效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科研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2]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科委,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科委,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8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重庆市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0]7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渝府发[2001]4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9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中央在渝科研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市属科研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以下分别简称中央在渝科研单位、市属科研单位,统称科研单位)转制后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登记
(一)科研单位从2002年1月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科研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应提供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所需的有关证件和基础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业务管理的需要,采集、核准职工转制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为职工建立基础信息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