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增加我市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养老待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增加我市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养老待遇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1]27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劳动人事局:
  经市政府同意,从2002年1月起调整增加我市企业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的养老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范围和对象
  我市企业中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2001年末在册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从2002年1月起,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增加养老待遇。
  二、调整增加养老待遇标准
  (一) 根据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在本次调整范围内的退休老工人,其本人2001年末纳入统筹支付项目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最低档待遇标准的,从2002年1月起补足到同时期离休人员的最低档。具体为:
  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其月基本养老金低于1550元的,补足到1550元;
  2.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其月基本养老金低于1365元的,补足到1365元;
  3.1937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其月基本养老金低于1186元的,补足到1186元;
  4.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其月基本养老金低于980元的,补足到980元。
  (二)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2001年末纳入统筹支付项目的基本养老金高于上述补足标准,或按上述标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差额部分不足80元的,在原本人2001年末纳入统筹支付项目的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调整增加80元。
  (三) 从2002年1月起,企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随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最低档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不再执行企业退休(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办法。
  三、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增发一个半月的生活补贴;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增发一个月的生活补贴。生活补贴以基本养老金总额(含补足额、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扣除“老粮贴”和“护理费”后的基本养老金数额为基数计发。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