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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1〕19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局属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办法》的学习宣传

  《办法》是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程序规定,也是劳动保障行政执行的重要依据。认真贯彻执行《办法》,对于妥善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劳动保障依法行政工作,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掌握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和方法,把贯彻《办法》作为劳动保障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动社会保险工作朝着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

  二、加强基础建设,确保《办法》的贯彻落实

  (一)明确承办机构,落实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行政复查是各级各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一项新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要承担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工作。为此,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争取设立专门的法制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工作:没有条件设立法制机构的,也要明确一个内设机构承担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工作。要选派为人正直、熟悉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和相关业务、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承办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办案人员应不少于2人。重大疑难案件应经集体研究决定。我局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工作由局政策法制处承担,其他相关处室配合。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尽快将本单位承担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工作机构、人员名单报我局政策法制处。我局将在今年适当时候组织对办案人员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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