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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一) 办理条件
  1.按照规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工致残鉴定为1--4级)。
  2.职工本人书面《退休申请》和《重庆市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
  3.办理因病退休的,男应年满50周岁,女应年满45周岁;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年限(含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满10年及其以上,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
  (二) 办理程序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职工本人的《退休申请》、《重庆市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居民身份证》和人事档案资料审核退休条件。
  2.对符合病退休(职)和工伤离岗休养条件的,完清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欠费和原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后,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分别审核基本养老金和伤残抚恤金。
  3.因病或非因工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又不符合退休年龄条件的人员,可办理病退职手续,并按规定审核退职生活费。
  计算病退休月基本养老金和病退职的月退职生活费时,应按规定扣减待遇。即退休、退职时的年龄与男年满60岁(从事特殊工种且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从事特殊工种工作且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年满45周岁)每差1年,扣减月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个人帐户养老金除外)2%。
  4.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单位将有关资料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5.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之月起支付,并委托银行或邮局发放。工伤离岗休养人员伤残抚恤金,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单位支付,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企业破产后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企业破产终结的次月起,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以上退休(职)和工伤离岗休养人员列入原企业的退休人员,并由企业统一管理。
  三、对进中心协议期满“双终止”的其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
  (一) 对象
  1.不符合财政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
  2.不符合办理工伤离岗休养、病退休和病退职的职工。
  以上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应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终止劳动关系时起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凡发生中断缴费的,一律按本人当年实际缴费工资(含0元)计算缴费指数,以此作为计算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给每位出中心“双终止”人员填写一份《重庆市失业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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