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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2.企业按有关规定完清大龄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欠费和原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后,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审定合格的《申报表》和《汇总表》分别按“市属企业”和“区县属企业”两类人员建立数据库,以此作为职工将来办理退休等有关业务的依据。每年12月10日前,各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级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人员变动情况进行数据维护后,分别按“市属企业”和“区县属企业”填制《重庆市大龄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代缴费人员明细表》(以下统称《明细表》一式2份)。区县属企业的《明细表》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再就业办公室,市属企业的《明细表》报市社会保险局。市社会保险局对市属企业的《明细表》进行审核汇总后,统一向市再就业办公室申报经费。市社会保险局收到市再就业基金代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根据各区县申报审批结果,分别划给有关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同级再就业基金代缴和市社会保险局划拨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25%的缴费比例确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记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计算本人缴费指数的基数。
  4.以上人员发生下列情况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由本人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退休的有关手续;
  (2)因故死亡的,由死者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持《死亡证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证明等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帐户退费手续;
  (3)出境定居时,由本人持公安机关出具的出境定居的有效证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帐户退费手续。
  二、对进中心协议期满的因工致残、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
  因工致残、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当年可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重庆市职工因病退休(职)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1]8号)的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参加全市每年一次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当年内有效,跨年的6个月内有效。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工致残为1--4级)的职工可申请办理退休(职)或工伤离岗休养手续。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申请鉴定等级的人员,由原单位统一组织鉴定工作。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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