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1]3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01]1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各区县(自治县、市)结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5部门《关于贯彻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发[2001]16号)的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 对进中心协议期满“双终止”大龄职工和从事特殊工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
(一) 条件
进中心协议期满后未再就业,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由财政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进中心协议期满之月距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不足5年或连续工龄满30年(不含折算工龄)及其以上的;
2.曾在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或三同工种)岗位上从事工作且达到规定的年限(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及其以上,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及其以上,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其以上的。
(二) 办理程序
1.由职工本人填写《重庆市大龄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申报表》(以下统称《申报表》)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合格的,由单位统一填制《重庆市大龄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人员汇总表》(以下简称《报批表》),连同《申报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职工本人的档案一并送达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合格的,市属企业由单位将以上资料报送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区县属企业由单位将以上资料报送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再就业办公室审定。各级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再就业办公室审定合格的,由单位将《申报表》一式5份,分别送劳动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1份,并装入职工本人档案1份;《汇总表》和《报批表》一式6份,分别送再就业办公室、劳动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1份,企业留存1份。企业按规定将职工的档案分别送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