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破产企业确定被其他企业整体收购;
(三)受理法院公布债务清偿预案;
(四)破产企业的相关情况发生其他重大变化。
三、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债权落实
破产企业清算期间,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局(分局)要指定专人,加强同破产清算组的工作联系,随时掌握上述各项重大情况的变化和进展,根据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及时维护基金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企业破产造成的基金损失。为了规范相关业务的操作,现对有关政策重申如下:
(一)纳入国家计划破产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内的全部破产财产处置所得,可优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在职职工。剩余部分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
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清偿。
(二)纳入重庆市计划破产的国有企业,其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所得可优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在职职工,剩余部分和其他破产财产处置所得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
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清偿。
(三)未纳入国家和重庆市计划破产的国有企业,养老保险费的清偿必须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执行。非国有独资企业破产,养老保险费的清偿必须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
(四)破产清算期间,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结存的下岗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由同级再就业基金缴纳。留守人员和其他未进中心职工在留守期间或解除劳动关系前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四、为了降低破产成本,加快职工安置,在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破产案件后,在企业和个人欠缴养老保险费补足个人帐户欠费部分后,即可完清破产企业在册职工养老保险手续。符合提前退休政策的职工,同时缴清其提前退休应计提的费用后,即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