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破产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债权清理和追缴工作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1]8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局(分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重庆市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0〕64号)精神,规范对破产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清理追缴工作,避免或减少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或损失,针对前一阶段此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商市财政局同意,现就做好破产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债权清理和追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清理破产企业欠费情况,及时提出债权申报
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局(分局)在收到辖区参保企业破产的通知后,要对该企业自参加养老保险以来至法院宣告破产之月止,养老保险费征收、养老金拨付以及核借生活费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及时向受理法院提出债权申报。申报前要处理好以下问题:
(一)对历年欠拨养老金和核借生活费余额同时不为零的企业,欠拨养老金必须首先用核借生活费冲抵,冲抵后余下的部分才能冲减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
(二)对破产前发生过拆分、合并的企业,要全面清理本企业和关联企业的养老保险业务、财务数据,防止出现债权遗漏造成基金损失。
(三)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重庆市国有企业破产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0〕75号)规定,为提前退休人员计提的养老保险费应列入破产费用,不得作为欠费处理。
二、建立企业破产情况报告制度
涉及企业破产案件的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局(分局)要在受理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10日内,向市社会保险局书面报告破产企业与养老保险债权相关的全部情况,并填报《破产企业养老保险费债务清理表》(见附件)。破产企业在清算期间出现下列重大情况时,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局(分局)要随时向市社会保险局报告。
(一)大宗破产财产变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