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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后离退休人员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三)凡自愿申请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应向清算小组提交本人自愿办理提前退休的书面申请。
  (四)实行提前退休的职工,每提前1年,其基本养老金扣减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提前不足1年的计算到月),实行提前5年(特殊工种10年)退休的职工,最多扣10%;其他情况的提前退休按与国家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之差减扣。具体计算办法: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市政府渝府[1999]106号文件规定加发待遇差的补贴额)×(1-提前年数×2%)+个人帐户养老金。按本办法计算待遇的退休人员,在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其待遇不再重新计算。
  三、关于从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且距提前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安置。
  从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作业工种,并符合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及其以上;从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及其以上;且距离提前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全民所有制职工(统称“待退人员”),经本人申请可进行一次性安置,由退管机构进行管理,并按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单位按20%,职工本人按企业职工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在职职工安置费中解决。待其达到提前退休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金按本处理意见扣减。
  矿务局应对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进行认真清理,并按单位在职职工数据库的格式,单独形成数据库,与本人档案一并报重庆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认定。
  四、病退休(职)、工伤(含职业病)退休
  (一)职工因病、工伤、患职业病经重庆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统一组织或委托有关区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后,因病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认定为1-6级的;可以申请办理病退职、病退休或工伤退休。
  (二)符合办理病退休、病退职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行业统筹在渝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19号)文件第三条(七)项规定计发。
  (三)未实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符合办理工伤退休条件的职工,其工伤待遇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工伤人员退休待遇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16号规定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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