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后离退休人员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0〕50号)
有关区县(市)劳动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以下简称《通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2000]33号)的规定,现就我市部分原行业统筹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后,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处理意见适用于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通知》规定批准的中央下放的煤炭、有色金属资源枯竭关闭破产企业及其职工。
二、退休人员管理机构
未实行社区化管理前,企业破产后,离退休人员由有关矿务局组织的退管机构负责管理。退管机构具体负责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退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医疗费用的报销和管理,以及办理有关养老保险事务。退管机构由矿务局负责管理,退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所需经费按中央有关规定纳入破产清算费用,并由破产企业清算组一次性划给退管机构。
三、提前退休
煤炭企业依法破产后,国有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特殊工种10年)的职工可办理提前退休,或连续工龄满30年不合折算工龄及其以上的职工可办理提前退休。具体办法如下:
(一)申报时间及条件:到2000年12月31日止,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可申请办理提前退休。
1、单位和职工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2、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
3、男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从事经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的特殊工种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必须符合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及其以上;从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累计工作年满8年及其以上)。
(二)办理提前退休时,职工本人的出生时间(如《居民身份证》)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以本人最早档案资料记载的时间为准。从事特繁或有害健康等提前退休工种的时间,以本人档案原始记载为准,其他证明材料无效。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在办理退休审核、审批中发现单位或职工弄虚作假,更改档案材料的,一律不得继续办理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