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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行业统筹在渝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4、遇下列情况时,基本养老金的处理:

  (1) 离退休(职)人员触犯刑律,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或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或法院决定逮捕的次月起,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基本养老金。

  离退休(职)人员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被法院宣判无罪、免除刑事处罚或缓刑,可继续享受离退休(职)待遇,其刑事拘留期间或逮捕后拘押期间停发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离退休(职)人员被法院判刑后,其服刑期间不再发给基本养老金。刑满释放后,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费,并随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不再享受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其生活费从个人帐户储存额中列支。

  (2) 离退休(职)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基本养老金仍予以发放;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停发放其基本养老金。

  离退休(职)人员失踪、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按有关死亡待遇处理。

  上述人员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撤销其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后,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补发和恢复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死亡有关待遇处理的人员已领取的死亡待遇应予以扣回)。

  (3)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基本养老金,并凭《死亡证》、《火化证》(未实行殡葬改革的地区凭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按规定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

  (4)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丧葬费1200元,并按规定发给一次性救济金,其标准为死者生前7个月属于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工伤死亡人员除外)。

  四、本处理意见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处理意见不符的,以本处理意见为准。

  五、本处理意见由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二、重庆市企业职工退职生活费计发办法

  三、提前退休,因病(含非因工致残)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附件一: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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