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上述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再婚、生育、抱养或过继子女等,相应调整生活补助费标准或停止给付生活补助费。
(六) 不符合或部分符合本处理意见第三条(一)项规定条件的人员,其有关待遇按下列办法办理。
1、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当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不足以保证按缴费每满1年计发3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金额的,按每满1年计发3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标准予以补足,所需经费从社会统筹基金中解决。
2、建立个人帐户后参加工作,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或因病、非因工负伤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3、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因病、非因工负伤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可办理退职,并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计算办法见附件二)。
4、建立个人帐户后参加工作,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因病、非因工负伤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办理退职,并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计算办法见附件二)。
(七) 对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或病退休(职)的人员,应按国家和市里有关规定减发基本养老金(具体办法见附件三)。
(八)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服役期间的军龄按规定视为缴费年限,不计算缴费工资指数,但要计入《实施办法》计算公式中的M1和M。
(九) 单位离休人员离休金的计发办法,按机关同类离休人员的办法执行。
(十) 基本养老金的发放。
1、离退休(职)人员属统筹支付项目的基本养老金,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离退休(职)人员的基本生活。
2、单位离退休(职)人员统筹支付项目以外的退休待遇,由单位根据效益情况自行确定发放,不得列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3、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发、减发离退休(职)人员属于统筹支付项目的基本养老金(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扣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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