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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行业统筹在渝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2) 对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重复投保,可将其异地转入的基金全额并入其个人帐户中。

  6、 职工从批准参军次月起,单位和本人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计息。

  7、 职工被判刑后,实行个人缴费前的连续工龄不能计算为缴费年限,其服刑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计息。刑满释放后,本人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前后合并计算。

  三、基本养老金的给付

  (一) 2000年7月1日起,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基本养老金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单位和职工本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2、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特殊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为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

  (二) 凡符合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职工,由企业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退休审核表》、《居民身份证》、职工个人档案及有关资料,在其到达退休年龄的当月到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审核手续,次月到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从批准其退休的当月起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基本养老金。

  (三) 本处理意见实施后,职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实施办法》第五条(三)项1、2目规定执行(计算办法见附件一)。

  1、按上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指符合国家规定的原行业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办法)的,由市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办法,从市级统筹基金中加发补贴:

  (1) 2000年内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待遇(属于市级统筹基金支付的,下同)的差额,给予70%的补贴;

  (2) 2001年内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待遇的差额,给予50%的补贴;

  (3) 2002年内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待遇的差额,给予30%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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