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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行业统筹在渝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1、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保企业之间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2、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外,按下列规定转移职工个人帐户基金:

  (1) 职工转出时,转移基金额为1996年1月1日以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和1996年1月1日起记入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

  (2) 职工转入时,从转入之月起按我市有关规定重新建立个人帐户。对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原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规定转入的基金额,记入职工新建的个人帐户中。

  (3) 职工从本市行政区域外转入时,其转入前的缴费工资指数按其本人在转出地的缴费工资基数除以我市对应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当其本人在转出地的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我市对应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时,超过部分不纳入其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当其本人在转出地的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我市对应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的60%时,差额部分由职工本人按18%的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补差后的缴费工资基数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并按规定补记个人帐户。

  3、职工或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凭死亡证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退休证》以及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办理个人帐户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本息或余额的支付手续。同时,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回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退休证》,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孤寡人员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帐户余额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4、职工出境定居时,凭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出具的有效证件(即出国定居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出国定居证明》,赴港、澳地区定居凭《前往港澳通行证》,赴台湾定居凭《台湾定居证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办理个人帐户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本息的支付手续。同时,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回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5、 基本养老保险不得重复投保。对发生的重复投保,其缴费年限不得重复计算,并按以下原则处理:

  (1) 对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复投保,应将重复投保的缴费工资合并计算,但合并后的缴费工资不得超过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按合并后的缴费工资重新确定。超过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退还其本人,单位缴费部分本息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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