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职工个人缴费工资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5、 单位全部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即为单位缴费工资总额。
6、 单位当年新增职工,按起薪当月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工资(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核定)。
(二) 缴费比例的确定。
1、 过渡期内各年度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比例按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每年批准的比例执行。过渡期后,按我市当期有关规定执行。
2、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从2000年1月1日起为5%,以后每两年增加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3、 执行不同缴费比例的单位之间发生兼并、合并,根据企业负担状况重新核定单位的缴费比例。对重新核定后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超过28%的,按28%执行。
(三) 遇下列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1、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完清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无能力完清的,其欠缴时段不计算职工的实际缴费年限(国家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单位因故少报职工当年工资总额而造成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在次年内申报补缴。经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除补缴个人帐户利息外,另按日加收补缴额2‰的滞纳金。超过补缴申报期或已办理退休(职)审批手续的,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补缴。因单位少报工资总额给职工退休(职)待遇造成损失的,由单位负责予以赔偿。
(1) 缴费基数:以漏报年度职工本人工资总额核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2) 缴费比例:2000年1月1日前发生的,单位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的单位缴费比例补缴;200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以漏报当年的单位缴费比例补缴。
职工个人按漏缴当年规定的职工个人缴费比例补缴。
(3)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按规定补缴个人帐户利息。
4、 单位破产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清偿历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个人帐户的处理
(一) 1999年1月1日前已离退休(职)的人员,不再建立个人帐户。
(二) 1993年3月至1995年12月期间,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职工个人帐户,经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认可。
(三) 职工因各种原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应按规定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遇下列情况时,个人帐户按以下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