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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行业统筹在渝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宣布失效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行业统筹在渝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0〕19号)


行业统筹在渝单位:

  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统筹在渝单位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行业统筹在渝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九月十八日

关于行业统筹在渝单位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1999]10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61号)的规定,结合国家关于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行业统筹在渝单位贯彻执行《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 缴费工资的认定。

  1、 职工缴费工资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下同)。

  2、 单位必须为职工设立工资总额台帐,逐月登记,并按规定将本单位职工当年的工资总额过录在《职工缴费花名册》内,报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3、 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报送的《职工缴费花名册》核定职工次年的缴费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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