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的口径计算,并控制在职工退休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300%之间,即低于75%的按75%计算,高于300%的按300%计算。
二、退休金和伤残抚恤金的支付渠道
按上述办法计算的退休金、伤残抚恤金,加上按规定历年调整的待遇,在符合《通知》规定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时,其支付标准高于企业已支付给本人的相应待遇标准的,从2000年7月1日起改按本通知规定计算的标准执行,过去的不予补发;低于企业已支付给本人的相应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根据其效益情况自行确定支付。以后,本通知第一条(一)、(二)款人员退休金或伤残抚恤金的调整,参照我市养老保险调整性养老金办法执行。
三、护理费的支付
本通知下发后,退休待遇由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护理依赖条件的,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按已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护理费标准支付护理费。
四、丧葬费的支付
退休金或伤残抚恤金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工伤退休人员死亡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丧葬费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分别按死亡时上年度上半年死亡的按上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和24个月计发。
五、特殊情况的处理
曾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4级的职工,2000年7月1日前已经办理了特殊工种退休、因病退休等手续及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的不含已办理工伤退休的人员,本通知下发后,要求改按工伤退休待遇处理的,可重新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等级鉴定,其伤残等级达到1-4级者,可从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改按本通知第一条(一)款一项的规定执行。
六、清理审核
本通知下发后,凡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应对本单位2000年7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休金或伤残抚恤金未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退休人员进行一次清理,并将有关资料及《重庆市未纳入统筹支付的工伤退休人员名册》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局分局审核。各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局分局应在此基础上建立该类人员的数据库。对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伤退休手续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