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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工伤人员退休待遇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工伤人员退休待遇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0〕1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原重庆市劳动局《关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工伤人员退休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193号),(以下称《通知》)已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现将贯彻执行中有关工伤(含职业病,下同)退休人员待遇计算及支付渠道等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与《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一、退休金和伤残抚恤金的计算办法

  (一)1996年10月1日前受伤的工伤退休人员,其退休待遇的计算办法,原则上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及相关政策执行,工资基数按本人退休时上月标准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岗位技能工资的,按岗位、技能工资两项之和计算。对1996年10月1日及其以后旧伤复发,残疾加重,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等级上升的工伤退休人员,可从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改按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的伤残抚恤金的计算办法执行。

  2000年7月1日及其以后办理工伤退休的人员,其退休待遇可按照《试行办法》伤残抚恤金的计算办法执行。办理退休时,其伤残抚恤金应与本人基本养老金待遇进行比较,不足部分应从本人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的次月起予以补足。

  (二)1996年10月1日及其以后受伤的工残l一4级的人员,其退休待遇按照《试行办法》伤残抚恤金的计算办法执行。办理退休时,伤残抚恤金应与本人基本养老金待遇进行比较,不足部分应从本人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的次月起予以补足。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含旧伤复发,经重新鉴定,等级上升的),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以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其中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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