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当O
(3) 当10%≤P〈20%时,单位缴费比例为24%;
(4) 当20%≤P〈27%时,单位缴费比例为26%;
(5) 当27%≤P〈35%时,单位缴费比例为28%;
(6) 当P≥35%时,单位缴费比例为28%;
从2000年1月1日起,单位缴费比例按原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61号)规定执行,以后按全市统一规定进行调整。
2、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在1993年3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为3%,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为4%,从2000年1月1日起为5%。以后按全市统一规定进行调整。
(四) 职工个人帐户的建立
按渝府发[2000]48号文件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月起为职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计算缴费年限。
(五) 离退休人员待遇的审核及支付
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1993年2月底以前已退休(职)人员的退休条件和养老保险待遇,按当时的有关政策进行审核认定。‘
2、 对1993年3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职)的人员,按照过去已参保单位各时段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3、 从2000年7月1日起办理退休(职)的人员,按渝府发[2000]48号文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
4、 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的计发办法,按机关同类离休人员的办法执行。
5、 对审核认定和重新计算后的基本养老金,统一从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月起支付。
(六)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和基本养老金的补拨
1、 职工各年度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必须按规定足额补缴。参保单位各年度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应补拨的基本养老金(含历年调整性养老金,下同),应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帐户处理。其中,对应补拨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须报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执行。
2、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企业失业人员1993年3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比例为23%,补缴基数为各缴费年度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200%;1998年7月1日以后的缴费比例为18%,补缴基数为各缴费年度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