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0]1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社会保险局(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社会保险分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现就
《条例》实施后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及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已实行市级统筹的区县(市)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 缴费起始时间
1993年3月1日以前成立的单位,从1993年3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993年1--2月的职工工资总额应单独填列同时报送。1993年3月1日以后成立的单位,从成立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 缴费基数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的规定,职工各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应按职工各年度工资总额分别确定,且职工各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必须符合我市缴费工资上下限的规定,即1993年3月至1998年6月期间分别为各缴费年度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200%,从1998年7月起为各缴费年度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
(三) 缴费比例
1、 单位缴费比例以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核定的月应支付基本养老金与月缴费工资总额的比例(P)分档确定,并以此统一作为1999年度及以前各年度补缴比例。按此确定单位缴费比例为:
(1) 当P=O时,单位缴费比例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