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局关于行业统筹单位1998年度提前退休人员有关待遇支付问题的通知
(渝劳办发[2000]259号)
行业统筹在渝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国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的要求,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单位在1998年1-8月期间办理的各类提前退休进行了认真清理,并发出了《重庆市劳动局关于行统在渝单位1998年度办理提前退休的处理意见》(渝劳发[1999]138号),为进一步明确行业统筹单位在1998年1--8月期间办理因病退休(职)和换工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支付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行业统筹单位在1998年1--8月期间办理因病退休(职)和换工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仍按我局渝劳发[1999]13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执行,实行“5年平均过渡的办法”,逐步改由市级统筹基金支付。待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由所在单位提交有关资料送市社会保险局审核,经审核合格的,从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全额改由市级统筹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