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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2000)

  (三)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的计发办法,按机关同类离休人员的办法执行。
  (四)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1.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由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2.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的调整办法,按机关同类离休人员的办法执行。
  (五)基本养老金的发放
  1.离退休(职)人员属统筹支付项目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离退休(职)人员的基本生活。
  2.企业离退休(职)人员统筹支付项目以外的退休待遇,应由企业根据效益情况自行确定发放,不得列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3.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发、减发离退休(职)人员属于统筹支付项目的基本养老金(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扣款除外)。
  4.遇下列情况时,基本养老金的处理:
  (1)离退休(职)人员触犯刑律,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或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或被法院决定逮捕的次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基本养老金。
  离退休(职)人员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被法院宣判无罪、免除刑事处罚或缓刑,可继续享受离退休(职)待遇,其刑事拘留期间或逮捕后拘押期间停发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离退休(职)人员被法院判刑后,其服刑期间不再发给基本养老金。刑满释放后,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费,并随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不再享受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其生活费从个人帐户储存额中列支。
  (2)离退休(职)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基本养老金仍予以发放;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停发放其基本养老金。离退休(职)人员失踪,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按有关死亡待遇处理。
  上述人员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撤销其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补发和恢复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死亡有关待遇处理的人员已领取的死亡待遇应予以扣回)。
  (3)离退休(职)人员死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基本养老金,并凭《火化证》(未实行殡葬改革的地区凭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按规定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
  城镇个体劳动者中的退休人员死亡后,按上述规定执行。
  六、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原则上按照本处理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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