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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2000)

  获得省级劳模或军以上授予的一等功臣一次的增发3%,二次及其以上的增发6%;
  获得全国劳模或中央军委授予的战斗英雄称号的增发9%。
  按此增发的基本养老金不实行累加的办法,对同时获得省级和全国劳模称号的职工,按最高一级的比例增发。
  1998年7月1日以后获得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由授奖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增发基本养老金。
  (2)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符合《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退休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高级专家资格证书、企业聘用证书、获奖证书及有权批准机关的批文,在《实施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分别对应原规定增加5%、10%、15%退休费的人员,增发3%、6%、9%的基本养老金。
  对同时符合上述(1)、(2)子目增发的基本养老金不实行累加的办法,按最高一级的比例增发。
  (3)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时以《实施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发3%的基本养老金。
  (4)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退休时符合国发 〔1984〕76号文件规定增发5%、10%退休费的人员,以《实施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分别对应增发3%、6%的基本养老金。
  (5)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退休时符合国办发 〔1982〕36号文件规定增发5%、10%退休费的人员(含曾在四川省甘孜、阿坝州工作的人员),以《实施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分别对应增发3%、6%的基本养老金。
  (6)企业中终身无子女(含事实上无子女,不含已有抱养,过继子女)的职工退休后,按规定每月发给20元生活补助费。企业中终身无子女的孤寡退休人员,按规定每月发给30元生活补助费。
  领取上述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再婚、生育、抱养或过继子女等,相应调整生活补助费标准或停止给付生活补助费。
  8.不符合或部分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二)项规定条件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实施办法》第五条(六)项的规定办理。
  9.对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和病退休(职)的人员,应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减发待遇。
  10.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服役期间的军龄按规定视为缴费年限,不计算缴费工资指数,但要计入《实施办法》计算公式中的M1和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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