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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2000)

  凡符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城镇个体劳动者,由本人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居民身份证》、本市城镇户口及有关资料,在到达退休年龄的当月到最后一次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审核手续,次月到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从批准其退休的当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基本养老金。
  3.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0年7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的人员,统一按《实施办法》第五条(三)项1目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
  4.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2000年7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的人员,统一按《实施办法》第五条(三)项2目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同时,还可按《实施办法》第五条
  (三)项3目规定的过渡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提前退休和病退休人员除外)。按《实施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过渡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按过渡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补足,并以过渡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发5%;高于过渡办法5%以内的,补足到5%。以后随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提高相应调整。
  5.按《实施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按《实施办法》计算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职工从本市行政区域外转入时,其转入前的缴费工资指数按其本人在转出地的缴费工资基数除以我市对应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当其本人在转出地的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我市对应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时,超过部分不纳入其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当其本人在转出地的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我市对应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的60%时,差额部分由职工本人按18%的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补差后的缴费工资基数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
  尚未参加市级统筹的区县(自治县、市),过渡办法中的缴费工资指数以1990年到1995年各年度四川省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实施办法》中的1993年到1995年各年度的缴费工资指数以四川省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缴费工资指数和缴费年限统一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6.对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二)项规定条件,过去已办理退职的人员,从2000年7月1日起改按《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退休,并重新计发基本养老金。涉及2000年7月1日以前已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含调整性养老金)与重新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含调整性养老金)的差额不再补发。
  7.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并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享受有关特殊待遇的职工,退休时在《实施办法》第五条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列办法增发基本养老金,增发的基本养老金不受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限制。
  (1)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7月1日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退休优异待遇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到退休时一直保持荣誉的,以《实施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下列比例增发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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