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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2000)

  城镇个体劳动者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按规定补缴个人帐户利息。
  3.企业破产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清偿历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关于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
  (一)个人帐户的建立:
  1.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职工,从1996年l月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
  2.已参加市级统筹的职工,1993年3月至1995年12月期间个人缴纳3%的本金,一次性补记入个人帐户。
  3.尚未参加市级统筹的职工,1996年1月1日前已按有关规定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予以保留。
  4.1998年7月1日前已离退休(职)的人员,不再建立个人帐户。
  (二)遇下列情况时,个人帐户的处理:
  1.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参保企业之间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2.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外,按下列规定转移职工个人帐户基金:
  (1)职工转出时,转移基金额为1996年1月1日以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和1996年1月1日起记入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
  (2)职工转入时,从转入之月起按我市有关规定重新建立个人帐户。对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原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规定转入的基金额,记入职工新建的个人帐户中(转入前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方法见第五条(二)项5目)。
  (3)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记帐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利息,由调入地区按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规定对职工调转当年记帐额一并计息。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除管理费。
  3.职工或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凭有效死亡证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退休证》以及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办理个人帐户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本息或余额的支付手续。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回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退休证》。
  4.职工出境定居时,凭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出具的有效证件(即出国定居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出国定居证明》;赴港、澳地区定居凭《前往港澳通行证》;赴台湾定居凭《台湾定居证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办理个人帐户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本息的支付手续。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回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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