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破产、解体、关闭企业的退休(职)人员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其退休(职)待遇按原渠道支付。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登记
(一)登记。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企业应按规定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中央在渝企业,在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外地驻渝分支机构,应持其法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证明、法人单位授权文书以及有关证件和资料,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变更登记。
企业在社会保险登记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持有关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三)注销登记。
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及时按规定持有效的法律文书和相关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三、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缴费工资的认定。
1.职工缴费工资按职工工资总额核定(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关于
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下同)。
2.企业必须为职工设立工资总额台帐,逐月登记,并按规定将本企业职工年度工资总额过录在《职工缴费花名册》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报送的"职工缴费花名册"核定职工的缴费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
企业全部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即为企业缴费工资总额。
4.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在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未公布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基数按不低于上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5.企业当年新增职工,按起薪当月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工资。
6. 缴费工资计算到元。
(二)缴费比例的确定。
1.参加市级统筹的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企业缴费比例在1999年缴费比例的基础上按下列办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