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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对民政福利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对民政福利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发[1999]170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劳动局、民政局、社会保险局,各区县(市)劳动局、民政局、社会保险局(分局):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发[1998]37号)文件的规定,民政福利企业属于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鉴于民政福利企业的特殊性,经重庆市劳动局与重庆市民政局共同商定,现就民政福利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凡符合社会保险登记有关规定的民政福利企业,应按属地原则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 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的确定
  1、 从1999年1月1日起,按重庆市劳动局(渝劳发[1998]41号)文件规定确定在册职工的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
  2、 1993年3月至1998年12月期间,企业应分年度填制《职工缴费花名册》,职工各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必须符合我市上下限的规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按我市各年度政策规定的缴费比例确定,单位缴费比例统一按20%确定。
  三、 退休条件审核和待遇支付
  1、 1998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离退休(职)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经社保机构审核认定后,从1999年1月1日起纳入我市基本养老金支付。
  2、 1999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按重庆市劳动局(渝劳险[1999]11号)文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在职工缴费数据库未建立之前,社保机构先审核退休条件,符合退休条件人员退休待遇由企业先行预付;缴费数据库建立后,再按规定重新计算其基本养老金并纳入正常支付计划,欠拨的基本养老金在1999年度结算时一并补拨。
  3、 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已离退休(职)的人员,按原退休办法重新审核其离退休(职)条件。符合离退休(职)条件的人员,退休待遇按其原退休费计发办法确定,属于统筹支付项目的待遇部分纳入统筹支付。在审核认定完成以前,暂不纳入正常支付计划,由企业先行预付,1999年1月至12月应支付的基本养老金,1999年度结算时一并补拨。
  四、 1993年3月至1998年12月各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兑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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