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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9. 符合重庆市劳动局渝劳险[1995]173号文件规定终身无子女(不含已有抱养、过继子女)的职工退休后,按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终身无子女的孤寡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五) 按以上办法(简称“地方办法”)计算的待遇,低于按行业原办法计算的待遇(属于市级统筹基金支付的,下同)的,由市社会保险局按以下办法,从市统筹基金中加发补贴。

  1. 职工在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由市级统筹基金补贴原行业办法与地方办法待遇差额(用“B”表示)的90%。

  2. 职工在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由市级统筹基金补贴B*70%。

  3. 职工在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由市级统筹基金补贴B*50%。

  4. 职工在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由市级统筹基金补贴B*30%。

  5. 职工在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由市级统筹基金补贴B*10%。

  6. 从2004年1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统一按我市当时计发办法执行,不另加发以上补贴。

  (六) 职工退休时按原行业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封定当年职工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减去各项津补贴的数额。

  (七) 职工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

  计算职工缴费工资指数的时间统一从1993年开始,直至退休的前一年。具体按以下办法计算:

  1. 按原行业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计算1993年-1997年期间各年度职工缴费工资指数的社会平均工资以原行业各年度公布的行业平均工资为准。

  2. 按本处理意见第四条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计算1993-1997年期间各年度职工缴费工资指数的社会平均工资以我市公布各年度全市平均工资为准。职工缴费工资低于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超过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00%(从1998年起为300%)的,超过部分不计算缴费工资指数。如按本目计算的缴费工资指数低于本项1目的,可按本项1目的缴费工资指数计算。

  3. 从1998年起,计算职工缴费工资指数的社会平均工资统一按我市每年公布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4. 单位和职工本人间断缴费的,间断期间缴费指数仍按年计算。

  (八) 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计算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工资或岗位工资加技能工资统一封定在1997年底;原行业进行了计发办法改革的,职工退休时又选择了改革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其计算基础养老金或过渡性养老金的行业平均工资,统一封定在1997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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