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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1. 建立个人帐户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由个人帐户养老金和基本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计算办法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即:T=20%A++K/120

  2. 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由个人帐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计算办法为:

  即:T=20%A+K/120+(1.4AQM1+70)(M1/M)

  式中:

  T--月基本养老金(元)

  K--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元)

  A--职工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元)

  Q--职工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M1--建立个人帐户前职工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计算到“月”。

  M--全部工作年限,计算到“月”。M=M1+建立个人帐户之月起至退休当月的年限。

  3. 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本人按渝府发[1998]37号文件规定计算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4. 建立个人帐户前具备国家规定退休时可享受优异待遇条件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在按本条(四)项2、3目计算的基础上,另按以下办法增发基本养老金:

  (1) 获得省级劳模或军以上授予的一等功臣一次的增发3%,二次及其以上的增发6%;

  (2) 获得全国劳模或中央军委授予的战斗英雄称号的增发9%;

  (3) 对同时获得本目(1)、(2)荣誉称号的职工,按最高一级的比例增发,不实行累加的办法。

  5. 建立个人帐户后获得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应由授奖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增发基本养老金。

  6. 退休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按本条(四)项2、3目计算的基础上增发3%的基本养老金。

  7. 属于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单位的原内迁职工、曾在高海拔地区单位工作的职工、内地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科技人员等,退休时可在按本条(四)项2、3目计算的基础上增发3%的基本养老金。

  8. 符合《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规定条件的人员,退休时凭高级专家资格证和单位聘用证书及市劳动局的批文,分别对原规定应享受增加5%、10%、15%退休费的人员,在按本条(四)项2、3目计算的基础上增发3%、6%、9%的基本养老金。但不得与本条(四)项4目增发的待遇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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