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立个人帐户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由个人帐户养老金和基本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计算办法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即:T=20%A++K/120
2. 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由个人帐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计算办法为:
即:T=20%A+K/120+(1.4AQM1+70)(M1/M)
式中:
T--月基本养老金(元)
K--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元)
A--职工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元)
Q--职工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M1--建立个人帐户前职工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计算到“月”。
M--全部工作年限,计算到“月”。M=M1+建立个人帐户之月起至退休当月的年限。
3. 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本人按渝府发[1998]37号文件规定计算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4. 建立个人帐户前具备国家规定退休时可享受优异待遇条件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在按本条(四)项2、3目计算的基础上,另按以下办法增发基本养老金:
(1) 获得省级劳模或军以上授予的一等功臣一次的增发3%,二次及其以上的增发6%;
(2) 获得全国劳模或中央军委授予的战斗英雄称号的增发9%;
(3) 对同时获得本目(1)、(2)荣誉称号的职工,按最高一级的比例增发,不实行累加的办法。
5. 建立个人帐户后获得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应由授奖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增发基本养老金。
6. 退休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按本条(四)项2、3目计算的基础上增发3%的基本养老金。
7. 属于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单位的原内迁职工、曾在高海拔地区单位工作的职工、内地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科技人员等,退休时可在按本条(四)项2、3目计算的基础上增发3%的基本养老金。
8. 符合《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规定条件的人员,退休时凭高级专家资格证和单位聘用证书及市劳动局的批文,分别对原规定应享受增加5%、10%、15%退休费的人员,在按本条(四)项2、3目计算的基础上增发3%、6%、9%的基本养老金。但不得与本条(四)项4目增发的待遇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