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继承额按以下办法计算:
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职工本人离退休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额占个人帐户全部累计储存额的比例
个人帐户无余额的,不办理个人帐户的继承手续,市社会保险局凭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火化证及有关资料,直接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封存个人帐户。
9. 在1998年9-12月期间,职工遇以上情况时,个人帐户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七) 个人帐户支付项目。
1. 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帐户养老金;
2. 增发的调整性养老金中,按规定应从个人帐户中支付的部分;
3. 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按规定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的全部或余额;
4. 职工出境定居后,按规定应从个人帐户中领取的部分。
当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不足以按规定支付上述项目时,从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
四、 基本养老金的给付
(一) 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原待遇,原则上保持不变。其中,经市劳动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劳社部发[1998]22号文件审核认定的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由市级统筹基金支付;未被列入统筹项目的由单位支付,从成本中列支。
(二) 1999年1月1日起,享受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单位和职工本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2. 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
3. 缴费年限(含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下同)满15年。参加工作之月至单位实行个人缴费前一月期间的连续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从单位实行个人缴费之月起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单位和个人在建立个人帐户前间断缴费的,应从实际缴费年限中扣除。
(三)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职工,由单位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退休审核表》、《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档案及其他有效证件和资料,报市社会保险局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市社会保险局报市劳动局批准,从批准之月起,由市社会保险局拨付基本养老金。
(四) 1999年1月1日起办理离、退休(提前退休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下列办法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