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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五) 市社会保险局在办理年度基金结算后,应将职工当年缴费工资额、个人帐户记入额、实际缴费月数、利息、个人帐户支付额、期末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及其他情况通知单位,再由单位通知职工本人。市社会保险局应尽快创造条件,为单位和职工提供电话、磁卡等多种形式的查询服务。

  (六) 职工遇下列情况时,个人帐户按以下办法处理:

  1. 职工因各种原因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应由单位持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和参保的有关效证件报市社会保险局审核。如涉及基金转移的,需提供转入单位所在地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经市社会保险局审核确认后,出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同时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具体转移数额为:1993年3月至1997年12月期间记入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本息及1998年1月起记入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不需转移基金的,由市社会保险局出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及个人帐户的记录情况。

  2. 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记帐额,调出地只转移本金不转当年应记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按规定记息。

  3. 转移基金时,不得从基金中扣除管理费。

  4. 职工转入时,由单位持职工转入和参保的有关有效证件及资料,报市社会保险局审核。若需转入基金的,由市社会保险局核实基金实际转入情况后,按实际转入额为其建立个人帐户;不需转入基金的,由市社会保险局根据以上证件及资料,续建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

  5. 对年中转入的基金,按我市公布的当年个人帐户记帐利率计息。

  6. 单位和职工个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帐户仍予保留。以后继续缴费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前后合并计算。中断缴费期间,已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继续计息。

  7. 职工出境定居或死亡,由单位持职工出境定居证明或死亡证明和参保的有关有效证件及《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一并报市社会保险局审核。经审核无误后,由市社会保险局将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中个人缴费的本息,一次性发给职工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封存个人帐户。

  8.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由单位持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和《退休证》等有效证件及《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一并报市社会保险局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或个人帐户余额中属于个人缴纳部分的本息,由市社会保险局一次性发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封存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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