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移交前原行业已按国家规定为职工建立了个人帐户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移交前后合并计算。但建帐时间不得早于1996年1月。原行业建帐时间在1996年1月以后的,根据单位及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经市社会保险局审核后,最早可从1996年1月起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补记个人帐户。
3. 行业单位移交前未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统一从1998年1月起,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建立。根据单位及职工实际缴费情况,经市社会保险局审核后,最上可追溯到1996年1月。
4. 1993年3月至建立个人帐户前,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市社会保险局审核后,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可一次性追记入个人帐户。
5. 从1998年1月起,个人帐户利率,统一按市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6. 个人帐户储存额从1996年以来未计息的,经市社会保险局核实后,可从1996年1月起按我市已公布的记帐利率计息。
7. 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含利息)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8.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不再建立个人帐户。
(三) 市社会保障局应在缴费年度结束后,对个人帐户进行结算。
1. 结算的内容包括:上年末累计储存额,当年个人缴费工资额、个人缴费比例、实际缴费月数、实际记入金额、利息,年末累计储存额等。
2. 个人帐户年末累计储存额按下列办法计算:
职工个人帐户年末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帐利率)+个人帐户本年记入额*(1+本年计帐利率*1.083*1/2)
离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年末累计储存额=个人帐户年初余额-当年个人帐户支付总额+(个人帐户年初余额-当年个人帐户支付总额)*本年记帐利率+当年个人帐户支付总额*本年记帐利率*1.083*1/2
(四) 个人帐户储存额按以下办法计算利息。
1. 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计息办法:
个人帐户储存额年利息=上年末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本年记帐利率+个人帐户当年记帐入额*本年记帐利率*1.083*1/2
2. 离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计息办法:
个人帐户储存年利息=(个人帐户年初余额-当年个人帐户支付总管)*本年记帐利率+当年个人帐户支付总额*本年记帐利率*1.08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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