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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2. 移交前原行业已按国家规定为职工建立了个人帐户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移交前后合并计算。但建帐时间不得早于1996年1月。原行业建帐时间在1996年1月以后的,根据单位及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经市社会保险局审核后,最早可从1996年1月起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补记个人帐户。

  3. 行业单位移交前未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统一从1998年1月起,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建立。根据单位及职工实际缴费情况,经市社会保险局审核后,最上可追溯到1996年1月。

  4. 1993年3月至建立个人帐户前,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市社会保险局审核后,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可一次性追记入个人帐户。

  5. 从1998年1月起,个人帐户利率,统一按市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6. 个人帐户储存额从1996年以来未计息的,经市社会保险局核实后,可从1996年1月起按我市已公布的记帐利率计息。

  7. 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含利息)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8.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不再建立个人帐户。

  (三) 市社会保障局应在缴费年度结束后,对个人帐户进行结算。

  1. 结算的内容包括:上年末累计储存额,当年个人缴费工资额、个人缴费比例、实际缴费月数、实际记入金额、利息,年末累计储存额等。

  2. 个人帐户年末累计储存额按下列办法计算:

  职工个人帐户年末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帐利率)+个人帐户本年记入额*(1+本年计帐利率*1.083*1/2)

  离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年末累计储存额=个人帐户年初余额-当年个人帐户支付总额+(个人帐户年初余额-当年个人帐户支付总额)*本年记帐利率+当年个人帐户支付总额*本年记帐利率*1.083*1/2

  (四) 个人帐户储存额按以下办法计算利息。

  1. 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计息办法:

  个人帐户储存额年利息=上年末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本年记帐利率+个人帐户当年记帐入额*本年记帐利率*1.083*1/2

  2. 离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计息办法:

  个人帐户储存年利息=(个人帐户年初余额-当年个人帐户支付总管)*本年记帐利率+当年个人帐户支付总额*本年记帐利率*1.08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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