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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1999年度单位缴费比例统一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对重庆市调整原行业统筹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批复》(劳社部函[1999]68号)文件批复的比例执行。

  2. 单位缴费比例为20%的,不再调整。

  (二)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1999年在市政府未作调整之前,仍按上年度职工个人实际缴费比例执行,但不得低于4%;以后按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 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下列办法缴纳:

  1. 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按月代扣;

  2. 单位及职工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统一由市地税部门按月征收。

  3. 单位应按时到指定的地税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计划的调整。

  1. 单位依法破产或在改制过程中发生关闭、兼并、联合、撤分等需调整其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计划的,由单位向市社会保险局及时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依据。经市社会保险局审核后,按规定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市地税部门。

  2. 单位发生分离或经济性裁员的,分离后或裁员后各单位缴费比例仍按原单位缴费比例执行,不作调整。

  3. 单位发生破产、关闭时,应按规定优先清偿历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 职工因各种原因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济或非正规性就业的,应继续在本人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以前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由市社会保险局按规定转移到新参保的社会养老保险机构。

  (六) 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实行免、减、缓。

  (七) 市社会保险局计算单位和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和应拨付给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总额时,统一计算到元。

  三、 个人帐户的建立与管理

  (一) 市社会保险局应为单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拨登记台帐和为职工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号码由社会保险局编制,与职工的社会保障号码保持一致。

  (二) 个人帐户的建立和调整。

  1. 个人帐户储存额包括: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记入额和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计算的利息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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