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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宣布失效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行业
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发[1999]130号)


行业在渝单位:

  现将《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
移交地方管理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8]3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1999]10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结合行业在渝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就《实施办法》中若干政策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 实施范围和对象

  《实施办法》规定的实施范围包括原中央11个行业移交我市管理的金融、民航、邮电、交通、电力、煤炭、有色、中建、水利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的下列对象:

  (一) 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

  (二) 单位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以上人员统称离退休人员)。

  二、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

  (一) 单位缴费比例的调整

  1. 单位在过渡期内各年度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劳动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号)规定,逐年上报,待两部批准后,按两部批准的比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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