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地税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1]59号)
各区县(市)劳动局、地税局、社会保险分局:
为切实做好我市参加市级统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规范养老保险费征收的计划管理,加强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根据市政府渝府发[1998]37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经市劳动局、市地方税务局研究,现将养老保险费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征收计划》的确定和调整
(一) 各社会保险分局在每年完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测算后,应将年度养老保险费地税征收计划报市社会保险局审核,市劳动局审批,并于每年6月25日前向当地地税部门提交年度征收计划。
各社会保险分局在向当地地税部门提交《征收计划》时,对国有一、二、三类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注明地税部门应征收金额。
(二) 缴费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可按月调整征收计划:
1、 新增缴费单位;
2、 缴费单位跨地区成建制转移或部分成建制转移;
3、 缴费单位依法破产、解体及关、并、分、转;
4、 市级统筹缴费单位之间发生兼并需调整缴费比例。
各社会保险分局应在每月25日前向市社会保险局申报次月养老保险费征收计划,该计划严格按《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费月征收计划申报表》的要求填报,并同时报送《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费同征收计划增减变动单位明细表》,经市社会保险局审核、市劳动局审批后,及时与当地地税部门衔接,调整次月的《征收计划》。
已试行个人帐户应用软件的分局按试行方式办理月征收计划的申报。
(三) 个体、失业人员投保由各社会保险分局填写《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预(代)征通知书》,投保人凭此《通知书》到地税部门缴费养老保险费。各社会保险分局在每年12月按全年实收数一次性追加年度《征收计划》
(四) 纺织压锭企业提前5年内退人员全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每年12月按全年实收数一次性追加年度《征收计划》。
(五) 对1999年3月31日前已参保的缴费单位,凡参保地与纳税地不一致的,统一在原参保地地税分局缴纳养老保险费,对1999年4月1日以后新参保的缴费单位,统一在其纳税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