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局关于转发重庆市人事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劳发[1999]77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劳动局、社会保险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社会保险局(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社会保险分局,大型企业,中央在渝企业:
现将重庆市人事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5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应根据人事局批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期限的批文,认定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期限。高级专家在延长退休年龄期间,应作为在职职工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计算缴费年限。待延长期满后,再办理退休手续。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发[1999]51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人事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了充分发挥高级专家在我市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41号、人事部人退发[1990]9号等有关高级专家退休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高级专家延长退休条件
本通知所称高级专家,系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已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高级专家的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单位同意后,可以申请延长退休年龄;
(一) 承担市级及其以上的重点工程、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重大技术引进项目,以及主持有重大经济效益的产品开发等工作尚未结束,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
(二) 所带博士研究生尚未毕业的;
(三) 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
(四) 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和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休后暂无人接替的。
(五) 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
二、 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期限